张先生是某保险公司客户,2022年3月投保健康险并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2023年5月被保险人张先生因患“冠心病”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客户隐瞒投保前病史,理赔最终结论:既往病史未告知,本次理赔拒付,并终止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自己既往病史,根据相关规定,最终公司出具结论:被保险人存在投保前不如实告知病史,依据条款约定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风险提示

(一)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二)“如实告知”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投保人履行的基本义务。

(三)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