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张先生联系其在保险公司就职的好友,表示想为自己及家人投保意外险。张先生称因忙于工作,无闲暇时间了解保险产品相关内容,希望好友代其甄选一款适合的保险产品后直接转账购买即可。
出于职业的责任感,好友提醒张先生,购买保险前应结合个人情况,妥善选择适合的保险,签署投保协议前应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清楚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冲动购买。随后,便向张先生推荐了几款意外险,并详细说明每款产品的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条款,建议张先生详细了解后再确认是否投保。
几日后,张先生联系好友,表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又请教了几个条款中的问题,最终决定投保其中一款意外保险,同时对张先生专业的保险服务表示赞许。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其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富德生命人寿甘肃分公司提示】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了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部分,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