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2018年6月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2022年8月赵先生因经济原因未按时缴纳保费,保单失效。2023年赵先生经济情况好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复效申请,同意补交欠交保费,赵先生按要求进行了体检,体检指标异常,保险公司根据赵先生的体检报告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决定,根据保险条款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当投保人宽限期内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投保人复效,但此权利的时效通常为两年。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单效力的条款规定主要如下: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赵先生保单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造成保单终止。客户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双向风险。

风险提示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办理保单复效时,如果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工作情况有所变动,保险公司将重新核定风险等级和费率。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