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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钱女士于2017年为儿子钱某投保了一份年金保险,在2024年因为经济原因想将这份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自己的母亲,咨询朋友后得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但具体还需咨询保险公司。后钱女士致电保险公司热线咨询投保人变更事宜。

二、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金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情况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案件分析

1、我们得先明确对应的法律行为,才能够针对性的弄清楚解决客户的诉求。此客户所要求的变更投保人为其母亲的诉求为“隔代投保”行为,祖母当投保人,孙子当被保险人。在表面上看,两者之间具有可保利益,但在事实上还得看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2、在一般情况下,祖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辈不具备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其法定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其保险合同无效。

3、但事情并非绝对,在实际操作中,当祖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辈满足如下条件时,保险公司也会承认保险单有效:

一是投保人必须符合该项寿险产品的投保年龄要求;

二是投保人必须得到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书面同意,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为投保人本人。

此外,对于隔代投保,部分寿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年龄也有要求(一般为10周岁以上)。

这些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道德风险。

、案件启示

回归本案,本案涉及险种为年金险,被保人和新投保人均符合该险种的投保年龄限制;该案原投保人为被保人的法定监护人,已明确表达保单转让意愿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经过保险公司核查之后,该案符合投保人变更条件,后钱女士顺利完成了投保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