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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F先生,于2016年9月为其已成年的女儿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在签名时,F先生因为觉得麻烦,于是想自己代其女儿签名。业务员向其反复强调投被保险人务必要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代签名会导致保单合同无效。经过长时间地劝阻,F先生的女儿在确认保单信息后亲笔签名。

二、相关法规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三、风险提示

从合同效力上讲,此时代签名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通常只有经过投被保人追认才能生效。

作为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均应该亲笔签字确认,以免后续因为代签名问题产生各类纠纷,影响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