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则投资虚拟货币YFC币的典型案例:2021年4月,陈某开始投资虚拟货币YFC币。同年5月,陈某与郑某等四人签订共同出资10万元投资YFC币的《YFC数字资产合伙人协议》、《购买YFC币的保障协议》,并约定利润分成。郑某等四人因暂缺资金,经内部协商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四人共同签字的借条。此后陈某便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形式,将足额款项转予郑某等四人。后郑某等四人因内部意见分歧导致10万元款项迟迟未归还陈某。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郑某等四人诉至法院。陈某主张其与郑某等四人属于民间借贷,郑某等四人应向其归还借款金额1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陈某提供了郑某等四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但陈某并未提供其支付货币主管部门认可的货币的相关证据。陈某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及与郑某四人签订的《YFC数字资产合伙人协议》、《购买YFC币的保障协议》等协议可以证实当事人从事的是虚拟货币投资与交易。根据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属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大家虚拟货币虽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个人收购虚拟货币未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虚拟货币涉及的融资交易、买卖等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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