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货币风靡网络。所谓的虚拟货币,是指互联网上的一种虚拟出来的金钱,是通过高科技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虚拟币与支票、电汇不同,它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目前只能流通于网络世界。虚拟币由各网络机构自主发行,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在特定的地方才有它的价值,离开了特定的环境,虚拟币也就失去了价值。常见的虚拟货币五花八门,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瑞波币、eos柚子、恒星币、泰达币、门罗币、埃欧塔等。

随着虚拟货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犯罪分子也日渐青睐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当成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对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下面我们来看一则当事人运用虚拟货币谋利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东南亚某国某集团在网上设立游戏理财等平台,服务器及管理人员均在境外。该集团虚构其旗下产业众多、资产雄厚的事实,鼓吹其线上线下资源整合能力,造成平台稳定运行、持续获利的假象,引诱参与者缴纳数万乃至百万美元不等的入门费成为会员。该集团告知参与者可获取平台推出的积分或虚拟货币,并设置高额奖励模式,诱骗会员推荐他人加入并按照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线可通过抽取下线的提成获利。

2021年5月,王某经梁某介绍,下载该平台APP并注册成为会员,王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传该平台营利模式,并多次前往该国参观考察实体经济活动,以高额获利为诱饵,积极为传销平台发展下线。经查实,王某在平台注册账号总数为30余个,发展下线7层,共计2百余人,涉案资金过千万元,其非法获利过百万。

法院认为,王某加入该集团传销组织平台后,以投资理财名义进行广泛宣传,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从下线缴纳的资金获取返利,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从上述案例认识到,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高息收益诱惑,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还要规范个人行为,避免因贪婪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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