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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初,陈某任职的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A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某信息科技公司负责A分公司的线上订单交付服务。自2022年年初至2023年1月期间,陈某利用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李某、左某、梁某、曾某等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廖某10万元,陈某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余元不等。

本案中,陈某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属于刑法第253条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其中一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的微信被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害人廖某被骗走巨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梁某、曾某等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泄露个人信息,不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还是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的沃土。犯罪分子能够精准实施电诈离不开手头掌握的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特别是对行业“内鬼”利用工作便利大规模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会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形势更加严峻复杂。3年来,公安部门“净网”专项行动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锚定行业内部泄露源头,重拳打击行业“内鬼”,共抓获电信运营商、保险公司、快递公司等行业“内鬼”2300余名。

守护用户隐私、个人信息安全的“护城墙”不止存在于技术中、制度上、外部严打行动中,更应存在于企业经营者及行业从业者的心中。只有从内到外合力构筑起牢不可破的安全“护城墙”,让个人信息无处可盗,让用户数据无路可销,才能真正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遏制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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