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本篇文章1129字,读完约3分钟

一直以来,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始终践行新时代金融使命,围绕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适老金融服务等工作,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懂金融、防风险,切实提高全民金融素质,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增强公众防诈骗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近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消保课堂:正确解析医疗保险的补偿原则,先来看一则案例:

张先生2023年8月在某保险公司及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医疗保险。2023年10月张先生因不慎被蛇咬伤手部到当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3000元,出院后,张先生就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因张先生在投保后短期内出险,某保险公司对该事故进行了排查,经排查,被保人因意外出险属实,但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保险,并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了索赔。因某保险公司收到的是客户的原始资料,在核实客户资料无异议后,某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医疗保险金,但同时某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同业通报了某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并向当地保协报送了客户的赔付情况及调查资料。《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3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本案中的张先生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医疗保险,后又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时,应将某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向其他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他公司在得知该情况后,应向张先生重点提示重复部分的免责内容,确保张先生继续投保是出于自身意愿。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故本案中张先生所投保的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和百万医疗保险均属于费用补偿性的保险,在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出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故在获得A公司的全额赔付后,张先生不得向其他公司重复申请索赔。

普及金融知识,传播金融力量。下一步,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将持续坚持金融为民的职责使命,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出“消保课堂|以案说险”系列宣传专题,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助力金融消费者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在金融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实现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防范和承受金融风险,为建设和谐金融消费环境贡献力量,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