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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至12月,郭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以100元至300元一张手机卡或拨打电话120元至150元一小时的价格,收购、租用被告人梁某、李某等人提供的其本人及他人手机卡。王某就职于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从事配送员工作。王某利用为客户开卡的便利时机,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盗用客户信息多开手机卡,并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前提下,将多开的30余张手机卡提供给郭某进行转售,每张获取110元至120元的报酬。截止2022年12月31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给郭某、梁某等50余人共计开卡一百余张,其中郭某某、梁某的9张卡均因涉嫌诈骗或者骚扰被关停。
本案中,王某身为通信公司配送员,在帮助用户办理手机卡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卡,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在五年内都被禁止从事通讯运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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