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客户张女士通过业务员购买一份年金保险,2024年6月致电保险公司提出指定保险受益人的申请,张女士要求将保单受益人指定为其孙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过详细查询回复张女士该单申请无法受理。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案中,张女士购买的保险产品,其被保险人为其本人,且指定受益人应该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父母、子女、配偶,因此张女士的孙子无法变更为受益人。

【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指定或变更保险的受益人是购买保险时必须考虑的重要环节之一。被保险人应该认真考虑和选择合适的受益人,并在购买保险时或保单生效后及时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这样可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并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