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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以来,朱某任A公司江苏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伙同沙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南通市先后设立A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若干关联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并先后招募了杨某、余某等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A公司江苏分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集资参与人与A公司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了《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A公司江苏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2018年6月至2020年10月,A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江苏各地区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29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投资款16亿余元。

本案中,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朱某、沙某等人4年至19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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