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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2018年2月,张女士为自己投保一份重疾险,每次保费2724元,保额10万元,该产品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3年1月27日张女士确诊为焦虑性抑郁症,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核查,张女士此次申请疾病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项,理赔人员只能遗憾地告知王女士此次出险不能理赔,王女士表示不能理解,认为自己生病住院,为何不能正常理赔呢?

案情分析

张女士投保的产品条款中,约定了专门的责任免除条款,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因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张女士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中,医生明确将其诊断为F类疾病,即ICD-10分类中的精神或行为障碍,所以,保险公司根据该条款做出不予赔付的决定。

富德生命人寿甘肃分公司提示: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除了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外,还会约定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这些内容就是“责任免除”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并不是万能药,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能申请赔偿,每一个保险合同都有其可保的范围,也有其不保的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认真阅读了解责任免除条款,如有不明白的要及时询问专业人员,避免后期出现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