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来看一则虚拟货币的典型案例:2020年,李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网络上宣传理财产品“马六甲比特币基金”,并宣称可以靠比特币在国内外的差价套利。同年,李某又成立了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发行平台币“玩家币”,诱骗客户充值、交易。之后李某虚构平台交易数据,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李某通过前述的“基金”及“玩家币”非法集资金额达到了2000余万元。2022年,为了洗白赃款,李某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到其配偶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与梁某办理离婚手续。同年11月3日,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但其潜逃境外。梁某明知李某上述情况,还是将300万转到了李某的银行账户。另外,梁某还将李某赃款购买的车低价出售了40余万元,并在李某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了“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李某,供李某在境外兑换使用。之后,李某及梁某相继落网。
虚拟货币天然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各类虚拟货币游离监管,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贩卖毒品等犯罪合流,因而成为违法犯罪人员隐匿、转移、跨境洗钱的“借宿之地”,给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我们可从上述案例认识到,利用虚拟货币犯罪可能承担下列刑事责任:第一,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提供虚拟货币洗钱的,构成洗钱罪。第二,行为可能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如果既参与了七种上游犯罪,又实施了洗钱行为,那么会同时构成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被数罪并罚。第三,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七种上游犯罪以外的犯罪提供虚拟货币洗钱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企图通过违法犯罪谋取非法利益的终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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