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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网络水军”,大家都不知道。 他们被网络公关企业雇佣,以盈利为目的,在网上炒作某话题或人物,推广、销售和攻击某些人或产品。 这些人在“网络推手”的引导下,以各种各样的方法和名义在网上发送新闻,向别人发送新闻以增加势头。 根据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新闻网提供有偿删除新闻的服务,或者知道是虚假消息,通过新闻网有偿发布新闻等服务。 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违法经营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 (二)单位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5万元以上的。
认定犯罪。
有偿删改侵犯读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发言人孙军工:本条规定,通过新闻网向他人有偿提供新闻发布等服务,构成违法经营罪的,必须知道行为人发布的消息是虚假消息 不知道行为人发表的消息是虚假消息的,即使索取一定的费用,也不视为非法经营罪。 也
开绿灯
“““““““对“““““”的服务”的服务”的服务)实施许可制度”,对经营服务实施许可制度。 。 」). 未经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网络新闻服务。 合法的网络新闻服务市场秩序在我国并不完全处于空白状态。 由此可见,“网络水军”、网络公关企业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合法的网络新闻服务市场秩序。 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事实上,网络水军企业和国内很少的个人调查企业一样,他们的经营活动没有得到国家的批准和许可。 网络水军企业经营的删改、水军等业务也不属于国家许可的经营项目范畴。 从这些话来看,这样的企业国家是不合法的,应该整顿。
法律惩戒层面有违法和犯罪两个层面。 《司法解释》由非法经营额定义,入罪标准为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单位15万元以上,这实际上是规定违法和犯罪的门槛。 以个人为例,非法经营5万元以下是违法的,5万元以上是犯罪,违法根据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犯罪根据刑法犯罪。 这两个数字阈值可以保证对这种行为的法律威慑力,同时也可以保证对当事人的惩戒不存在适当的倾向。
■例
网络炒作每年收入数千万。
立二解体四本名杨秀宇、郭美美和干露在幕后推手。 2006年,他注册成立了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企业,注册资本160万元。 年3月,创办了北京鲁迈互动营销策划有限企业。 这个网络推广企业有将近50人。 从2006年的“别针交换别墅”开始,杨秀宇几乎每年都在制作让网络上下骚动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