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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A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B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2021年,赵某在某乡投资建设生鸡养殖加工厂期间,获悉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贷款,但农户可依条件申请政府小额扶贫贷款。后赵某以其实际控制的B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A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当地以农户贷款入股与其合作发展种植养殖业为由,承诺每年按入股本金的8%分红给入股农户,并与当地150余户农户签订《协议书》,农户获得政府小额扶贫贷款后入股给赵某,由其负责偿还贷款。2020年至2022年期间,赵某共收到150余户农户贷款入股资金600余万元,且资金全部进入其私人账户。后赵某将其中40余万元用于发放部分农户分红,其余500余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本案中,赵某以合作发展种植养殖业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在当地进行非法集资,且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均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然而,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合作社”为外壳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借口加工、种植、合作社发展投资、服务“三农”等名义公开吸纳社员,进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影响恶劣。不法分子抓住大众着眼高额利润、忽视潜在风险的错误理财观念,进行集资诈骗,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法分子本人也因此受到了沉重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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