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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间,王某利用其担任某人寿保险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千余万元,其中3千余万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公司用于营利活动。

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间,王某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岗位发生调动后,明知自己无团体部管理职能、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团体部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该保险公司账户并承保,4千余万元被王某用于弥补前期挪用资金造成的亏损,其余资金被用于王某个人挥霍、随意处置等。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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