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八所镇的19名村民向东方市政府、东方市城市综合行政执行法局(以下简称“东方市城管”)申诉行政赔偿案,日前在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年4月,东方城管联名组织“拆除”,拆除了8个镇皇宁村52栋村民的1万平方米以上的“违章建设”。 之后,在这次“解体”行动中,房屋被拆毁或破坏的5户村民19人向法院起诉东方城管,要求法院赔偿损失约450万元的判决。 昌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东方城管对上述村民违法建筑的确认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但上述村民建设的房屋没有在计划区内建设,是非法财产,不予赔偿。
这一判决不能被村民们接受,之后将东方市政府和东方城管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让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陈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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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村民:民居被非法拆除,索赔460万元

原告卢某、符某、卢某生、卢某利、卢某丰等19名村民是起诉书,年4月17日,被告组织数百名相关人员以“新小线建设项目的违反者”的名义,强制拆除原告“新小线”拆迁范围外的民房,强制拆除被告的行为

原告村民认为被告强制拆除的民房的具体位置不在被告所指的“新小线计划区”内。 。 无可厚非

如上所述

作为碰巧碰巧碰巧碰巧碰巧碰巧碰巧碰巧碰巧碰巧又碰巧地说“城市规划法”。 本案中,强制拆除的决定是东方市城管依法批准的,具体的强制拆除行为由东方城管根据职责、职权、法律进行,按照《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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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还认为原告家是违法建筑,不存在财产权。 市政府批准强制拆除,东方城管履行具体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责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只有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进行赔偿。 本案中强制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原告没有合法权益,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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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是合法的

东方城管认为卢氏等19名村民在“新小线”范围内建造的房屋为违法建筑,经市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是事实明确、证据充分、法律正确、合法的行政行为。 法院驳回卢某等19名村民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东方城管强制合法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维持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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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三人东方八所镇皇宁村民委员会答辩,五户村民建设均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批准,申请资料不规范详细,但由于村级组织管理落后,不对农民负责。 “政府强行拆毁村民的房子是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