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张蔚然) 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根据《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认定为渎职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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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对“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规定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情况。 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除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外,还给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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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解释”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死伤者达到前项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时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时会带来前项规定的损失结果,不报告、延迟报告、虚假报告。 特别是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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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收受贿赂,且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还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几罪处罚。

《解释》指出,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必须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责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的执行者,必须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应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