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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根据公安部司法的说明,卖淫是指在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产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
认定:根据一线执法民警,认定卖淫嫖娼,第一看行为主体之间是否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协议,谈价格,或已经支付金钱、财产,同时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性关系 或者发生了性关系,但没有支付金钱、财产的,可以通过卖淫嫖娼行为依法解决。
据民警介绍,“打飞机”“推心置腹”等是色情服务,在北京警察多年的实际执法中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解决:对卖淫嫖娼者进行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人进行卖淫嫖娼,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第一次卖淫,为了生活强迫第一次卖淫等情况。 对卖淫嫖娼的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依法进行收容教育。 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岁以上的人员卖淫嫖娼,有2次以上等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用卖淫嫖春解决后,卖淫嫖春的,实行劳动教育,由公安机关罚款5000元以下。 必须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由于怀孕或哺乳自己有不满1岁的婴儿和70岁以上的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况,因此不实行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