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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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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除行政处罚外,还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彼此不可替代。 说到刑事责任,光大证券事件确实是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影响力很差的事情,是否参与犯罪还需要起草和调查是否有犯罪事实。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有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很流利,没有任何障碍。
彭冰:行政处罚当然不能代替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都是对因公权力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评价和责任追究,但两者的严重性不同,对违法行为的评价也不同。
吕随启:不管处罚有多严厉,实际上行政处罚依然凌驾于司法之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监督。 在行政处罚处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太多的租赁空之间做很大的事情,但投资者作为受害者,如果没有监督层和交易所的合作,法院的起草也是一句话空。
必须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移送
记者:光大行为已经定性为内幕交易,但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彭冰:光大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审判查明。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有确定规定。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购买或者出售证券,泄露内幕消息让别人购买或者出售证券,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 购买或者出售期货合同,泄露内幕消息,让别人购买或者出售期货合同,保证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不得盈利,损失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都要追诉。
目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光大内幕交易行为,其两笔交易利润和回避损失共计8721万元,远远超过各定量指标,符合追诉标准。 而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东西”(不盈利或损失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东西)。 因此,应该移送。
这里,证监会不移送的唯一可能成立的理由是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交易有其他正当理由或正当报道来源”,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光证券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一方面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认为该交易有正当理由而不移送,真是荒唐。
吕随启: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确定定性,是否构成犯罪一目了然,但最终必须由司法部门裁定,其中还有很多因素有待研究。
光大证券在第一天的表现中说“有人走在光大证券的自营通道上”。 详细情况是,谁走了光大证券的自营通道? 是别人偷的,还是光证券让别人走了? 证券公司的自营通道可以借给别人吗? 借给别人是友谊免费还是共赢收钱? 如果双赢收钱,相关的资金是什么性质的? 国内资金进行的情况下,确实是操纵市场的内幕交易。 关于海外资金,其性质会更严重,肯定需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监督层必须向市场阐明相关问题。 但是现在,监督层似乎还不够彻底。 特别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交易数据记录的事件,相关当事人实际上有销毁证据转移的嫌疑,因此没有人追究责任。 深究的话就会明白,证监会的解决只有“迅速”这个词勉强成立,“严格重”的赞扬会被牵强吧。 严格来说,上述疑问不应该避免。 如果很重的话,不建议只通过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在的“上限处罚”是留下余力的“轻处罚”是最好的扫盲法。
追究刑事责任才是真正的依法监督。
记者:追究还是不追究乌龙指事件的刑事责任,会对它们产生影响吗?
彭冰:理论上影响不大,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嫌疑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嫌疑案件的,由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
吕随启:只有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上升到依法监督的高度,真正体现铁腕治市的态度和规范市场,恢复投资者对监督管理层的法律,违法研究的信心。
证券法没有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刑法。
记者: 2005年证券法没有规定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被认为是上述负责人未移送司法机关而解决的原因。 这个分解能站住脚吗? 证券法没有规定,但不能适用刑法吗?
施天涛:刑法的规定当然可以直接适用。 关于内幕交易是否会提起刑事诉讼,也不需要依赖证监会是否移送。 也
已经是,已经是,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已经。 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就这样。
顺便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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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拿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