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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3日下午,中国第一艘豪华邮轮海航集团的海航旅游业“海娜号”被韩国济州岛吸引,滞留了2300多人,其中包括1659名游客。 这个消息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了关注。
“海娜号”被扣留是因为海航集团旗下的大新华轮船有限企业和江苏沙钢集团旗下的沙钢船务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据记者介绍,这次拖船事件是沙钢船务方面通过韩国国内代理企业向韩国济州地提起法院诉讼,韩国法院受理后,保留了“海娜号”。
“沙钢船务在管辖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济州法院扣留“海娜号”邮轮,限制了中国游客的人身自由,威胁了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海航方面认为,韩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没有拖船的根据,只有保证书,强制扣押非涉案船只或非涉案当事人的旗下资产,涉嫌严重违反国际条约。
韩国法院扣留“海娜号”有法律依据吗? 逗留的中国旅行者如何依法保护维权? 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扣船”是指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对出现在某国水域的船舶向该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国法院扣留该船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邢海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关于扣押船舶,国际上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两项按钮船国际条约1952年统一扣押海船若干规定的国际条约和1999年国际按钮船条约 1999年国际拖船条约与1952年条约相比,关于拖船的条件比较宽松,规定了对环境的损害、保险费的未支付、佣金的未支付、船舶买卖等纠纷,缔约国法院有权拖船。 被扣押的船舶必须以满意的方式提供充分的担保后释放。
“任何一个国家的当事人提出海事请求时,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船就有权向国家当地法院扣押上述船。 ”。 邢海宝说,海域有国际性,船舶有流动性,某国“只有扣留本国船只的权利”不符合海上运输规则的情况下,例如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我国海事法院在我国海域对本国船只及外国船籍船只进行法律 也就是说,即使韩国不是国际拖船条约的缔约国,如果拖船行为符合韩国相关海事海商法的规定,其司法部门也有权拖船。
沙钢船务企业在15日发表的声明中强调“企业申请的是扣留游轮,而不是扣留游客”,但1659名游客滞留40小时以上是不争的事实。
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莫世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扣船的裁定是秘密的,法院实施时事先不通知,船暂时不改变航线。 但是,韩国法院在假日未能及时处理保证金,因此有数千名中国公民滞留,这个方法值得探讨。
中国驻韩国大使馆听到拖船的消息,立即启动应急机制,与中国驻济州总领事馆合作,向韩国方面妥善解决争端,尽快开船,安抚滞留的游客,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
对比“海娜号”给游客带来的不便,海航旅游业集团公开道歉,约定根据游客的船舱类型,每人给予2000元左右的补偿。 也有游客要求全额返还团体费等,据说具体的赔偿正在协商中。
“在这次‘拖船’的事情上,海航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必须履行相关赔偿义务。 ”。 邢海宝认为,在海航旅游业出发我国港口之前,必须事先通知游客企业游船有债务纠纷,有一定费用的危险。
中国客户协会今天发表声明指出,这一原因是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影响了许多客户的正常旅行过程,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相关公司不承认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限制人身自由处理纠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