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作为。
没什么,没什么,没什么,没什么,没什么,没什么,没什么,没什么,没什么。
虽然可以理解两者都是基于感情判断方向性的社会心理,但是司法的逻辑总是基于事实,基于法律。 所以,我们可以理性冷静地整理事件的基本问题。
此案从事件发生到最终夏俊峰执行死刑,经过4年多,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中间已经过了2年多。 这样长的时间至少证明各级法院在解决这个案件时的态度非常谨慎。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确定方案的基本标准。 没有案件的细节、证据、事实、疑点的反复论证、反复验证,就没有事实的明确化、证据的可靠充分性,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不能做出批准死刑的裁定。
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些意见》,并提出了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存死刑、严格管理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的意见。 必须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审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 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量刑的证据切实充分,需要得出唯一的结论。 这一意见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尊重生命、尊重法律的基本精神。 夏俊峰的死刑承认是在这样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背景下进行的裁定,因此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
许多读者甚至个别律师认为夏俊峰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执法机构的办公室里夏俊峰被殴打,因此他的行为应该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但是,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除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外,没有证据表明夏俊峰被殴打,证明对本人也不足以说明被殴打的伤口。 相反,法医学上城管员身体的伤口不是在运动状态下形成的。 也就是说,城管人员并不是像夏俊峰所说的那样,在和他战斗的过程中被乱刺而死的。 法院的判决需要用证据而不是感情说话。
这里特别想指出的是,你刺伤了我,我一定会还给你“用暴力施暴”,决不是法治国家的正常形态。 正因为有这样的“用暴力制造暴力”的不健康的社会心理,城管和小贩之间的矛盾才会上升到从猫捉老鼠的游戏中流血的混战,在这场胜负不定的战争中,也有人们的心理天平在小贩和城管之间不断摇摆的现象。 说到同情,我们能同情夏俊峰的其余吗? 另外,你能对死去的两名城管队员的家人留下一点同情吗? 他们的妻子和孩子也一样在痛苦中痛苦。 此外,我们期待法律将公正还给他们。
当然,这个事件之所以这么烦恼,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城市管理制度和理念还存在问题。 这件事的悲剧能成为推进城管制度改革的力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