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报道,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许志永合众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许志永的上诉,维持了有期徒刑4年的原审判决。
到目前为止的年1月26日,市一中院也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此案的一审结果,法院认定许志永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依法判处许志永徒刑4年。
据市检一分院透露,从年7月到年3月,许志永利用大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组织、策划、煽动多人,分别在国家教育部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前 许志永犯罪后被公安机关没收,受审。
许志永在法庭审理中对管辖和分案审理提出异议,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发表意见。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一审认为,许志永无视国家法律对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规范,利用大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在政府机关周边地区、商业繁华地带及人流密集地区等公共场所,有很多人 许志永作为主要分子,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依法处罚,判处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