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王牧笛发表的微博因进行诽谤、侮辱,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以名誉毁誉权向法院起诉王牧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企业。 6月13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王牧笛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部分微博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判处道歉和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恤金1万元和维权费用17100元。 微梦创科企业合作删除。
原告方面是民诉,王牧笛从去年7月14日开始发表数十条微博新闻恶意攻击原告,对原告、妻子和女性进行侮辱、威胁和恐吓。 王牧笛发表的涉案微博没有事实根据,其令人遗憾的恶意诽谤或恶毒的公开侮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因此诉诸法院,命令二被告删除新浪微博上发表的侮辱、诽谤侵权微博新闻,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40万元及维权费用37100元,被告微梦创科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牧笛被告辩称,部分投诉微博新闻被删除,被删除是在年底。 行使其正常的言论自由权利提出疑问,疑问得到证据支持,注明来源和来源。 网上存在很多质疑方舟子的文案和情报报道,他质疑方舟子希望能应付,但没有。 在此基础上综合相关情况后,有权进行相应的评价。 方舟子相关问题的疑问是公众的话题,质疑和评价它是正当的,没有过失。 其言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是带幽默的玩笑,没有捏造事实的侮辱和诽谤,不构成侵权。
被告微梦创科企业作为微博经营者,主张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严格的复印审查。 经过核查,方舟子主张的一些微博不存在于网络上,无法解决。 方舟子主张的其他微博都是质疑方舟子模仿及其美国绿卡身份的复印件,不侮辱诽谤。 每个人都有权质疑别人,方舟子作为公众人物应接受的社会评价尺度比普通人宽松,其合理的质疑和评价并不侵犯名誉权。
法院经过审理,王牧笛的部分微博言论采用了“方大怂”、“方怂大师”等鄙视语言,但没有达到侮辱的严重性,因此用语本身有一定的鄙视意思,因此不能认为构成侮辱。 王牧笛在提到方舟子对某一行为的评价和质疑时,引用的相关文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有一定差异,但王牧笛在引用相关事实发表评论过程中明显恶意或公开侮辱,无损人格尊严,方舟子是公众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