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无锡9月17日电(孙权)江苏宜兴的2对年轻夫妇不幸死于交通事故,年轻2人生前在南京鼓楼医院制造试管婴儿,留下4枚冷冻胚胎。 为了保存胚胎,双方老人和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 一审驳回后,这一引人注目的中国第一起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于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落槌上,法院决定最终取消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四枚冷冻胚胎。
原告沈某的子女和媳妇因自然生长困难,于去年2月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利用人工辅助生长技术培养了后代。 当时这对夫妇与鼓楼医院协商,计划于去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遗憾的是,同年3月20日,夫妇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 之后,双方的家人在冷冻胚胎的处理上与医院产生了意见分歧,后沈氏将该媳妇的父母告上法院,将鼓楼医院追加到第三方,寻求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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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中,宜兴法院以手术中残留的胚胎享有的被限制的权利不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沈某要求从鼓楼医院取回儿子和媳妇死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请求。

在今天的审判现场,原告沈某认为,根据儿子、媳妇和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有权处置剩余胚胎。 现在这对年轻夫妇已经死亡,没有进行手术,鼓楼医院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根据合同约定,都无权对涉案胚胎进行处理。 因此,沈某要求无锡中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将4枚冷冻胚胎的监督权和处分权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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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妇生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同意废弃过期的胚胎。 胚胎的作用是生育,目前这对夫妇已经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胚胎处置和监督条件的情况下,胚胎取出后唯一能生存的方法是代孕,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 鼓楼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因此驳回了原告沈某的上诉,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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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经过审理,提出医院方面不能禁止买卖、赠送胚胎和实施代理妊娠,但没有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而且这些规定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

本案中原告儿子、媳妇意外死亡,合同因当事人无法预见,且发生其无意情况而无法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根据知情同意书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根据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

“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人生的悲伤,更何况晚年突然失去了独生子、独女! 原告的儿子和儿媳妇意外死亡,其父母受到喜悦的膝下,不再享受天伦的乐趣,“失独”的痛苦,非常令人回味。 ”。 法官说,这对年轻夫妇留下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担着悲伤的托运、精神慰藉、感情慰问等人格利益。 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督和处置,符合人伦,可以适当减轻失去孩子的女性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