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的女青年和南京的女大学生。 年10月28日,两人约定自杀,结果导致女大学生死亡,女青年昏迷(几天后自杀)。 失去心爱的女性后,女大学生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女青年的父母赔偿三十八万多万元,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原告方面不服上诉。 昨天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了此案。
章小婉(化名)是铜陵市的女青年,吴珍珍(化名)是南京的大学生。 年4月,章小婉因抑郁症住进南京一家医院治疗,认识了在同一家医院治疗的吴珍珍(在医院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 同年10月6日两人交流病情后,都表达了轻生的想法。 之后,两人商量了很多自杀的做法和地点,约定在铜陵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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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8日晚,两人在铜陵某小区屋顶分别服用治疗抑郁症等药物自杀。 章小婉吃药倒在屋顶,失去了意识,第二天,她摔倒在居民楼的楼梯上,倒在居民楼的电梯里,被小区的保安发现,送回家了。 得到消息后,章小婉的阿姨来到章小婉家,把还在睡觉的章小婉带到自己家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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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30日,章小婉回到案发现场,发现吴珍珍死亡。

两家父母对账本公开

吴珍亲向法院起诉,章小婉认为邀请自己女儿去铜陵自杀,要求章小婉赔偿三十八万多元。 在案件审理中,章小婉于今年元月24日自杀。

一审法院认为,章小婉和吴珍珍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两人受病选择轻生之路,是两人自己放弃生命权的结果。 整个过程不存在谁是能动的谁是被动的。 因此,章小婉对吴珍珍的死没有过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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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吴珍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6月17日上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章小婉方律师认为吴珍珍已经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来铜陵自杀是两人多次约定共同创造的。 吴珍方律师认为章小婉发出请柬吴珍珍来铜陵自杀,因此对方必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父母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