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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12月24日电(记者李贵刚) 24日穿着囚服、不穿戒具、不坐囚笼的被告人感谢某水,穿着便服出现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现场。 桌子和椅子代替了“囚笼”,桌子上放着纸和笔。 审判过程中没有出现以前被告人的“犯罪标签化”场面。
“这是河南第一次法院审判方法改革的具体体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当天包括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穿着囚服参加诉讼,被告人穿着囚服时,在进入前穿便服 被告人不得采用戒具,为了确保审判安全,对死刑、无期徒刑等有处罚可能性的被告人以及逃亡、加害和自杀、自伤等人身危险性明显的被告人,可以采用限制自由活动的束缚方法。 除了本人的要求以外,禁止被告人剃头。
有趣的是,审判方法的改革还彻底改变了以前被告人坐在“囚笼”里接受审判的现象,交换了比较自由宽松的桌子和椅子。 另外,法庭为被告人提供纸笔,审判时记录和辩护。
事实上,在1992年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拘留人犯的通知》中,规定了“除了本人的要求外,禁止拘留人犯剃头”。 最高法200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必须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以及有逃跑、加害、自杀、自伤迹象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穿铁笼、戴戒具接受审判等现象依然普遍。 负责人说:“剃光头、穿马甲、戴手铐就像给被告人贴上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理念几乎相反,与司法文明的要求也不相容。”
据该负责人介绍,今后河南全省法院系统在刑事审判中,首先禁止被告人“犯罪化标签”,即被告人在审判中穿囚服、戴戒具、坐囚笼。
一位人民陪审员说:“各有尊严,犯法者也应该受到尊重,人道主义上法院这样做体现了司法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