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普通法管辖区,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系统的重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基本保存在香港实施的审判制度”。 香港现有的陪审团条例限制了这个制度的具体运行。 香港司法机关强调其重要性,是对等审判( trial by your peers )理念的体现,将司法运作与专业大众的观念和认识相结合。
陪审团制度在香港的适用范围是由高等法院原诉讼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个别民事案件(诽谤等)和死因审判法庭(香港特别法庭,负责明确死亡案例的死因。 死因法官可以和5名陪审员一起,或者在没有陪审员的情况下进行开庭研究报告)的死因研究报告中,因为进入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是严重犯罪,所以实际上陪审员的适用只有少数。 本文首先介绍香港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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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如何抽签陪审员的

香港司法机关每隔一年制作一次陪审员名单,列入该名单的现在法定资格要求是21岁以上不满65岁,没有影响听审的障碍,精神健全,品格良好,善于掌握审判语言的香港居民。 香港回归前,法庭审判全部用英语进行,在名单的实际制作中,语言能力要求将相当程度的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排除在外,根据2008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咨询文件,行政措施中过滤器教育的程度没有达到“中七”(香港设定中六 )或者同等学历的人。 疑问者提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等审判(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乱舞,要求被告人与他同属于社会单元的人接受审判)。 在现代社会,“对等审判”强调普通社会人参加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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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后,香港司法机关实施双语制,可以用粤语或英语进行审判,但根据审判中使用的语言区分陪审员的抽选来源也不公平,因此至今仍考虑到教育程度。 法律官员、医生、学生等特定身份的人依法免除成为陪审员。 据法律界人士报道,过滤法律相关人员是因为他们担心以自己的专业身份主导陪审员的协商,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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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陪审员时,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首先以随机形式从陪审员名单中选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候补,传唤法庭,对每个案件依次进行抽签。

陪审员通常由7人组成,有时案件多而杂,审判预计超过月份,法官也可以抽签9人,应对个别陪审员因特殊理由中途退出的可能性。 如果个别陪审员去世,经法庭许可退出审判,或者法庭解除陪审员的职责,则剩余陪审员还必须继续审判,人数最少限制为5人。 最后协议判决时,5至7名陪审员至少需要5票的统一意见,才能达成比较有效的判决。 8名陪审员至少需要6票,9名陪审员至少需要7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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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陪审员抽签在法庭上公开,但这不是案件的第一步。 抽签前,法官首先为双方辩护,这些证据被法庭接受,出示给陪审员进行审查。 法官决定去除的部分不得作为证据录用给审判。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考虑法律问题进行协商,也可以要求陪审员暂时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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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签陪审员后,所有候补陪审员都到达法庭,在旁听席就座。 有些热点事件旁听者很多,陪审员候选人站在法庭上。 抽签开始前,法官向陪审员候选人强调市民担任陪审员应该视为自己的责任和荣誉,并说明了案件审判的预计时间、抽签陪审员的程序、如何向审判申请免除和语言能力的要求等事项。 在一个名人接受审判的案件中,法官特别指出陪审员候选人有可能从媒体上认识被告人,但这不影响候选人担任陪审员。 否则,社会知名的名人很难受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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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结束后,法庭书记在准备好的小箱子里搅动写着号码的笔记,一个一个地抽出号码,先出示给法官检查,对照名单读出号码和名字。 被选中的人在法庭书记面前出示身份证。 辩护双方都有权反对该人成为陪审员,该人也可以自行申请免除。 辩护方有五次没有理由的反对权,除此之外,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反对担任陪审员。 香港没有向辩护双方公开陪审员候选人的身份资料。 这是因为只有经验和直觉,才能评价这个人的参加对我方是否不利。 辩护方早就用尽了5次反对权的情况下,之后被提取的审判员可能更不情愿,但此时也可以继续反对,需要证明理由,允许法官决定。 陪审员抽签时,被告人在场,组成陪审员后,法官也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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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一个繁忙的商业社会,被邀请到花园里的陪审员往往戴着。 因为工作忙而申请豁免的话,可能得不到许可。 香港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市民担任陪审员的责任和陪审制度对司法运作的意义,陪审员申请法官豁免时,法官会详细询问依据。 但是,法官并不违背人情,也有陪审员提交预定参加国际会议的机票,由法官考虑并给予豁免的情况。 此外,据香港司法机关官网报道,市民在接受传唤出席后,通常不会在两年内被传唤为陪审员,一名法官因连续两次被选为陪审员而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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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反对也没有申请豁免,抽签明确的人从旁听席到对面的陪审席各坐一个。 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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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雇主担任陪审员而受到歧视待遇是违法的,根据香港司法机关的官网,后者现在最高可处以2.5万元港币和3个月的罚款。 2007年高等法院认定,制造不参加审判借口的审判员成立了轻视审判的罪名,判处了3周徒刑。

就任陪审员获得津贴保障,根据《陪审员津贴令》第2条,年第170号法律公告明确的标准是每天410元港币。 因担任陪审员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得到法官的批准,得到追加补偿。

法官陪审员的引导

由于陪审员是从没有法律专业信息的普通市民中选出的,司法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让陪审员理解自己的责任,正确履行。

首先,市民作为陪审员候补来到高等法院时,看陪审员的介绍录像,示范陪审员的抽签步骤等。 香港司法机关的官网上也有“陪审员”页面,详细回答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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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辩方传唤辩方证人进行同样的流程,最后诉说辩方双方分别进行结束陈词。 陪审员对事件的事实有唯一的决定权,所以在双方发言的时候,非常观察陪审员的反应,措辞清楚,详细说明。

陈词结束后,法官对陪审员对案件进行总结,解释法律,并给予指导。 指南也非常详细,但不限于法律问题,法官可以强调一些证据,也可以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 关于事实上的问题,即使是法官的意见也可以不采用陪审团,但必须接受法官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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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进行最后总结指导之前,每天审判结束后(审判时间通常从上午10点开始一点,下午2点半到4点半),陪审员可以离开法院。 但是,法官总结结束后,陪审员必须留在高等法院,闭庭协商,与外部严格隔离,在作出比较有效的判决之前不允许离开。 高等法院内设有陪审员的住宿房间,陪审员未能从当天得到有效判决的情况下住宿,第二天也继续协商。 期间不能和外部取得联系,通知家人也只能通过法庭传达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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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长期协商,明确不能达成比较有效的判决时,法官必须解散陪审员,选择其他人员组成陪审员,整个案件也必须从头开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如果第二次当选的陪审员还不能作出有效的判决,一位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两个陪审员可能认为案件仍有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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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作出比较有效的判决后,首席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发表判决结果,但不需要证明理由。 被告人被定罪的,由法官决定量刑。 被告人可以就有罪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审没有陪审员的参与。

总结

正如上文简单叙述的那样,你会发现香港陪审团制度的价格相当高。 这不仅意味着陪审员津贴、住宿费等金钱的消费,也意味着制度运营的隐性价格。 因为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人被纳入审判,被赋予重要的决定权,所以他们为了公正地履行责任,必须辅助细致的流程设计,有效地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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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不惜工本”的投入维持了陪审员制度的良好运行。 例如,陪审员与外界隔离并非字面意思,考虑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日常细节,香港司法机关的官网上“请使用连接法庭和陪审员餐厅的电梯。 请不要使用公共电梯与被告人和亲属见面。 在电梯里,不要谈论事件的复印件。 “法庭休息时,高等法院一楼的陪审员休息室可以点小食物。 为了减少与案件中的被告人、亲属、证人和其他案件相关者见面的机会,请尽可能不要在公共场所吃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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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了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解释,原香港司法人员训练委员会整理了“陪审员的指导”,详细列举了在各种情况下法官给予指导的范式。 这个指导只是参考用途,法官可以在实务中自行变更。 香港司法机关官网公布的最新版本于年9月修订,措辞文案提供中英双语,达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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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人民陪审员制度与香港的陪审员制度明显不同,但有些相同:两者都想把专业大众的生活常识、个人经验和正义观念引入法庭,让公众体会法律的规则和精神,对司法公正有信心。 但是,将陪审员引入法庭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让没有法律专业信息的公众真正融入司法程序,与法院产生良性互动,发挥审判制度的功能,在这方面香港提供参考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