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销售壮阳类保健品被没收,后从民警或其店内获得31箱壮阳类保健品,鉴定出上述壮阳类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最近,朝阳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6个月徒刑,罚款1000元。
根据检察院方面的指控,去年5月,在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133号经营的店内,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了一箱壮阳类保健食品后,被民警没收,民警当场从店内没收壮阳类保健食品共计31箱(瓶),上述
法院经过审理,无视一个国家的法律,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认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必须依法处罚。 在一次审判后,鉴于可以忠实地供述犯罪行为,法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忏悔表现,法院对该犯罪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1000元。 (记者李铁柱)